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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变更

  企业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企业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行为。一般来说,企业集体合同的变更只有在原订合同所依据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法律的许可;否则,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得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
  作为变更企业集体合同的条件,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主要包括:
  (1)企业破产、停产或转产,导致企业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2)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使得合同原规定的有关标准低于现行法规的要求;
  (3)发生不可抗事件如水灾、火灾或地震等,致使集体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
  (4)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某些主观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的部分甚至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等。
  企业集体合同的变更一般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定程序一般为:首先,一方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双方进行协商;其次,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对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最后,合同变更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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