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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协商制度

  劳资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制度,协商解决的办法在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中使用的频率相当大。协商解决的办法,主要是指劳资双方在平等的地位上就彼此争议的问题和焦点进行协商,以求得问题的解决。大体有以下几种:
  1、 劳资共决制。劳资共决制主要是德国采取的方法。主要操作规程是:企业成立由工人代表参加的监事会,且监事会中工人代表的名额要与资方代表对等,监事会对有关争议问题的决议必须以2/3通过方为有效;在监事会外,还有工人代表参加的管理协商会议,可对有关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强有力的决议和结论。通过这两种组织,工人可以就与资方争议的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有关争议问题的解决,与资方形成共同决定或决议。正是通过这种“伙伴式”的对话关系,劳资双方可以解决彼此之间的利益对立,协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劳资共决制在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很有影响。
  2、 劳资对话制。劳资对话制主要是日本企业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操作规程是:企业成立协议会,由董事长、管理部门的代表和工人代表组成;协议会主要站在协调者的角度和立场上就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争议或问题展开劳资双方的对话,以求得问题的解决。
  3、 工人代表制。工人代表制在美国部分企业中较为流行。主要是:工人代表可以在企业定期举行的会议上把有关争议的问题带给企业最高管理者,并可发表工人们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使管理者在处理企业劳动争议时能充分听取工人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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