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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调解是西方国家最为常用的解决企业劳动关系冲突和减少工人罢工次数的办法。实际上,调解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
  作为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调解不是指企业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以后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所做的调解工作,而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劳动争议所做的调解活动。企业调解委员会所做的调解活动主要是指,调解委员会在接受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首先要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自己的说服、诱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前提下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
  一般来说,调解要经历这样几个重要的步骤:
  (1) 调解申请。这是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的调解请求。需要明确的是,调解申请是建立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调解。
  (2) 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须是双方合意的情况下。
  调解委员会受理审查中,主要就三项内容进行审查。一是要审查调解申请人的资格;二是要审查争议案件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三是要审查该争议案件是否属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范围。调解委员会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
  (3) 进行调查。在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的首要的任务是做好调查工作,了解争议的原因,掌握有关证据和详细材料,为以后的案件分析和调解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调解的主要内容包括: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就调解申请的理由及争议的事实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依据;调查争议所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他们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阅有关劳动法规以及争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等。
  (4) 实施调解。实施调解是指通过召开调解会议对争议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参加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关部门或个人也可以参加。
  实施调解有两种结果。一是调解达成协议,这时要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二是调解不成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这时要做好纪录,并制作调解处理意见书,提出对争议的有关处理意见。
  (5) 调解协议的执行。调解协议有调解协议书具体体现。只要达成协议,争议双方当事人要自觉执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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