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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

  企业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彼此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复存在。企业劳动合同的终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企业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或其它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的不复存在,且任何一方均没有提出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请求,合同就此终止了法律效力。广义的企业劳动合同的终止,不仅包括狭义的企业劳动合同的终止,而且还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这里分析的主要是狭义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原因有以下几种:
  (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企业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诗人依法序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企业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企业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权步履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需要指出的是,在企业劳动合同的终止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些问题,应该给予重视或正确处理。
  第一, 管理者或劳动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强迫对方续订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确定是因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续订合同,但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续订合同。否则,所续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续订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在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是企业管理者强迫劳动者续订合同。企业管理这强迫劳动者续订合同一般出于这样的原因:劳动者是企业的生产和技术骨干,或者企业曾为劳动者的培训支付了大量的费用等,劳动者离开企业,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一般的方法时,企业管理者应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如10年以上)的合同或不定期合同,并规定一方违约要向另一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是为了尽量减少企业的损失。
  第二, 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即不办理续订合同手续,也不终止合同,继续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源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往往会出现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害,因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往往会给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害,因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尤其是劳动者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为劳动者一方在劳动关系当中始终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要对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加强合同法律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敦促双方当事人要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或终止合同。
  第三, 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续订手续时不合法或不完备。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若不终止合同,就要办理续订手续。实践当中,续订手续的办理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管理者不与劳动者协商,不经劳动者签字,而是由他人代为办理。管理者通过这种方式续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会祸害无穷。劳动方一方一旦不承认续订合同的有效性,或采取不辞而别的行为,企业的损失无从追究。因此,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在续订企业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规定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以防任何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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