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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的认定

  界定工伤事故是工伤保险的基础。工伤,顾名思义,因工负伤。“伤”是指由于生产和工作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造成雇员负伤、残疾。其中对“负伤”、“残疾”和职业病都有比较严格的界定。
  “负伤”是指因生产事故造成雇员的器官和生理功能收到部分损害;“残疾”为永久性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它是指遭受损害之后,虽经医疗,仍不能完全康复,以致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职业病”是指雇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职业性毒害而引起的疾病,它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在较长时间内逐渐形成,属于缓发性伤残。二是多数表现为较长时间的体内器官生理功能的损伤,很少有痊愈的可能,属于不可逆性损伤。
  广义的“工伤”,是指雇员在受雇用期间因事故而受伤,狭义的“工伤”只强调在工作过程中雇员直接受到伤害,间接损害不包括在工伤范围内。我国劳动部根据我国实际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职工由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被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制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此外,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我国现行的法定职业病范围,依照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及全国总工会等联合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包括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九类,共99种疾病被列为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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