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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社会保险的特点

  雇员社会保险有五大特点,这些特点通过保障项目和保险险种体现出来。
  (一) 强制性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行实施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或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国家对无故迟缴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征收滞缴金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各险种中,工伤保险的强制性特征最为明显。
  (二) 保障性
  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均可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与社会保障不同,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在一定时期内,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例如,我国目前享受社会保险的基本上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一部分民营企业雇员,主要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而社会保障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施的,经济发展水平只决定其保障水平,不影响其保障范围。
  (三) 互济性
  社会保险是政府运用统筹调剂的办法,集中筹集和使用资金,以防范或解决不同层次、行业、职业劳动者由于各种劳动风险造成的生活困难。互济性与社会保险的社会性有密切的关系,是运用社会力量进行风险分摊和损失补偿。由于各种劳动风险涉及的劳动群体不同,也由于受国家社会统筹能力的限制,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只能对一些劳动风险进行一定程度和水平的防范和补偿。换言之,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和社会性具有相对意义,它主要是补偿劳动风险对劳动者造成的直接收入损失,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特定手段。例如,工伤、失业、医疗和养老保险等险种社会统筹的范围较大,互济性也较强,而生育保险相对较弱。这一特点与社会保障有所区别,社会保障不仅要承担所有国民可能遇到的一切风险,而且还要承担社会发展方面的责任,例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
  (四) 差别性
  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福利性,但在享受保险待遇上也体现一定的差别性。当劳动者同样出现年老、患病、死亡、失业、生育等风险时,由于个人的工龄、工资和交纳的保险费用不同,其享受的保险待遇也会有所差别。例如一些国家企业雇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和个人保险金缴纳数额有直接的关系,甚至为了保证雇员年老时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大力发展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鼓励企业兴办补偿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
  (五) 防范性
  政府所征集、企业和个人所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是防范风险所用,是为了在劳动者遇到劳动风险时,有足够的物质基础来提供资助,防范行是社会风险的一个基本特征。总体而言,各种社会风险基金都有防范风险的作用,但是一些险种,例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风险概率基本稳定,所以采取“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但是对于一些风险周期长,风险概率不稳定,或者风险群体变化较大的险种,也会选择“积累式”等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以加大社会防范风险的能力。社会保险的防范性是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相联系的,投报人的给付水平与投保金额直接相关,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统筹。而社会保障分配一般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多数情况下是国家、社会对受保障者的单方援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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