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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制度

  津贴是对特殊劳动条件下,企业雇员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生活费支付及对身体健康的损害所给予的物质补偿。津贴制度由津贴项目、津贴实施的条件、范围和津贴标准等组成。
  (一) 津贴项目
  津贴项目是指津贴发放的对象和类别,分为两大类:
  1、 劳动津贴。劳动津贴是对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雇员的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与劳动岗位、职务和工种等劳动条件直接相关。
  特殊劳动条件包括时间、空间和环境三个方面:非正常工作时间(如夜间加班),超常工作时间(如高温、潮湿和接触有害物质等)。津贴项目为:补偿雇员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高位、夜班津贴等;补偿身体健康伤害的津贴,如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林区、高原、水下和井上作业津贴等。
  2、 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是为了保障雇员实际工资收入的稳定,补偿雇员由于特殊工作需要而造成的额外生活支出。包括补偿雇员在生产过程中的额外生活费指出,例如外勤工作津贴、铁路乘务津贴等;补偿雇员在边疆、高海拔作业而付出的超额生活开支,例如林区津贴、地区生活津贴、高寒山区津贴、海岛津贴,以及出国公务、劳务人员的国外津贴等。
  (二) 实施条件与发放原则
  津贴实施的条件是指某一生产岗位和工作单位是否具备发放津贴的条件,和种岗位、职务、工种的雇员符合津贴领取条件。首先,要规定明确、具体的发放津贴的资格条件;其次,对申请岗位、工种进行测试,符合规定者方可发放津贴。
  津贴和劳动者的实际劳动贡献、劳动能力等没有直接的联系,它的发放只考虑客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对劳动者额外劳动和生活消耗的补偿,为避免冲淡工资的作用,津贴项目一般设立的不多,在工资中占的比例也不高。换言之,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能支付工资的,不支付津贴;能采取直接支付形式的,不采取间接支付形式。
  (三) 津贴的标准与支付形式
  1、 津贴标准。津贴标准是指某项津贴在单位时间内应支付的金额。它的确定由两种方式,一是按照雇员基本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二是按照绝对数额计算。第一种方式比较少见,大多数是按绝对数额脊梁。津贴标准在确定时考虑的因素包括:
  (1) 工资标准。如果在制订工资标准时,已经考虑了对特殊劳动的补偿,就没有必要另设津贴补偿;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岗位和工种的特殊劳动性质和劳动消耗,就需要单独设立补偿津贴。
  (2) 劳动特殊性。对劳动的特殊性及对雇员的影响,要进行科学测量,作为确定不同等级津贴标准的依据。
  (3) 健康损害程度。一些津贴的发放是为了补偿和预防特殊工作条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津贴标准的确定与对雇员身体的损害程度直接相关。因此,需要通过一些相关部门的技术测定,例如,医疗单位、职业病防治部门等对职业病的发病率和治愈率、以及劳动保护投入等多种因素进行科学度量,从而确定通过津贴形式对雇员健康程度的补偿标准。
  对一些特殊的工作和工种,我国有国家、地方和行业规定的统一津贴标准。此外,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津贴发放标准。
  2、支付形式。津贴有实物和货币两种具体的支付形式。在一般情况下,与额外劳动补偿有关的津贴支付货币,并构成辅助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身体健康补偿有关的津贴有的采取实物的形式,有的采取货币的形式,以货币的形式居多。支付周期通常以出勤日累计,按月随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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