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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二条 凡公司全体员工均需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考核原则

  第三条 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 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考核目的、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 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章 考核目的

  第七条 各类考核目的:
  1. 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发挥、工作表现考核;
  2. 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核;
  3. 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核。

第五章 考核时间

  第八条 公司定期考核,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 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六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公司考核员工的内容见公司员工考评表,共有4大类18个指标组成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考评表给出了各类指标的权重体系。该权重为参考性的,对不同考核对象、目标应有调整(各公司依据自身企业特点,生成各类权重表)。

第七章 考核形式和办法

  第十二条 各类考核形式有:
  1. 上级评议;
  2. 同级同事评议;
  3. 自我鉴定;
  4. 下级评议;
  5. 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核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形式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第十四条 各类考核办法有:
  1. 查询记录法: 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2. 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3. 重大事件法。
  所有考核办法最终反映在考核表上。

第八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

  第十六条 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七条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或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八条 人事部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总分。

  第十九条 该总分在1~100分之间,依此可划分优、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性评语。

  第二十条 人事部之考核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员工对考核的意见,并需其签写书写意见,然后请其主管过目签字。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考核之后,还需征求考核对象的意见:
  1. 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2. 需要改善的方面;
  3. 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4. 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九章 特殊考核

  第二十三条 试用考核。
  1. 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2. 对试用优秀者,可推荐提前转正;
  3. 该项考核主办为试用员工部门经理,并会同人事部考核定案。

  第二十四条 后进员工考核。
  1. 对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2. 对留职察看期的后进员工表现,作出考核决定;
  3. 该项考核主办为后进员工主管,并会同人事部共同考核定案。

  第二十五条 个案考核。
  1. 对员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决定奖励或处罚;
  2. 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主管和人事部;
  3. 该项考核可使用专案报告形式。

  第二十六条 调配考核。
  1. 人事部门考虑调配人员候选资格时,该部门可提出考评意见;
  2. 人事部门确认调配事项后,该部门提出当事人在本部门工作评语供新主管参考;
  3. 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部门之经理。

  第二十七条 离职考核。
  1. 员工离职时,须对其在本公司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考核;
  2. 该项考核须在员工离职前完成;
  3. 公司可为离职员工出具工作履历证明和工作绩效意见;
  4. 该项考核由人事部主办,并需部门主管协办。

第十章 考核结果及效力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一般情况要向本人公开,并留存于员工档案。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 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2. 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3. 与福利(住房、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
  4. 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5. 决定对员工的解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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